(一)增值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需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注:部分地区已不再要求提供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所需资料为准。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企业所得税
1、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上述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规定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上述费用、折旧、摊销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4、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三)常见问答
1、购买方企业购买软件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税率是13%还是3%?
购买方按照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不受销售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影响。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3、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4、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对会计上核算有什么要求?
(1) 进项税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2) 成本核算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3) 收入核算
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等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等项目的销售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
5、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2)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
6、软件企业如果同时满足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两免三减半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不能叠加享受,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税收优惠政策适用。
7、享受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软件企业认定?
不需要办理软件企业认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享受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向税务机关备案,提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举例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某软件生产企业2017年生产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不含税销售额合计100000元,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30000元,无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当期取得进项税额6000元,无法划分具体用途。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30000*(1+10%)=33000(元)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00000-33000=67000(元)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67000*13%=8710(元)
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6000*67000/100000=4020(元)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8710-4020=4690(元)
即征即退税额=4690-67000*3%=2680(元)
2、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假设某软件企业2017年成立,2018年开始为获利年度,但不符合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2019年起符合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如何确定其“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享受期限?
分析:软件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声明:
本文按照撰文时公开政策整理,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后执行,以最新政策和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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